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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小区巡逻遇车祸身亡 赔偿遭遇法律“真空”
保安小区巡逻遇车祸身亡 赔偿遭遇法律“真空”
文章来源:浙江日报  更新时间:2008-9-1 6:31:45

    中新山东网枣庄9月1日电 据浙江日报讯(通讯员 徐枫 记者 徐贤飞) 25岁的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下金山村村民徐绍金,一脸的无奈。在金华市区月亮湾小区做保安的父亲徐某,在巡逻时突遇车祸,虽经全力抢救仍不治身亡。“这算不算交通事故,给不给赔偿,我们现在还不知道。”徐绍金说。

  6月30日晚9时许,月亮湾小区保安徐某骑自行车在小区9幢西侧道路巡逻,与迎面而来的小区业主金某驾驶的一辆小车发生刮擦。车祸发生后,徐某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生初步检查,没有发现徐某有严重外伤,徐某当时也没有什么不适,徐某与车主金某协商后,由金某支付了120救护车的出车费后就回到了小区值班。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第二天一早,有人在值班室发现徐某不醒人事。徐某再次被送往医院,经检查头部出血,当即被送入重症监护室抢救。8月24日,徐某在入院救治55天后,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徐绍金在装修公司当学徒,收入微薄。母亲又常年生病,平时家中主要靠父亲每月千余元工资维持生活。父亲的突然去世,让这个家庭蒙受了重大损失。巨额的医药费,更是压得他和母亲喘不过气来。“想要点赔偿,找交警,交警说,这不属于交通事故;找车主,车主让我们直接上诉法院。”

  金华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大队长黄国华解释说,小区道路具有特殊性,根据目前的交通法规,住宅小区、单位内部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中的“道路”,发生车祸,如果未造成人员死亡,交警部门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但如果造成人员死亡,则须由辖区警方调查肇事方是否构成伤害罪。

  随着私家车不断增多,小区交通安全隐患日渐凸显。这一案件发生后,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反响。有关人士表示,小区道路这一法律“真空”,应该引起有关立法部门的重视。

编辑:闫锋 留言评论】【在线投稿】【打印网页】【关闭窗口】【↑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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