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 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大众社区

||网站首页||焦点新闻||国际新闻||国内新闻||山东要闻||枣庄新闻||百姓话题||新闻关注||
||曝 光 台||视频新闻||财经新闻||专题报道||枣庄政务||枣庄人物||枣庄旅游||枣庄风土||

 您现在的位置: 中新网枣庄频道 > 新闻关注 > 新闻关注正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文章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07-11-6 8:07:24

 新华社北京11月5日电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第四条 职工休年休假,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五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他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国务院人事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闫锋 留言评论】【在线投稿】【打印网页】【关闭窗口】【↑顶部
相关信息咨讯
固顶国际新闻 尼泊尔末代国王告别王宫 不动产全收归国有
固顶国内新闻 大地震一月祭之一:中国积三十年之力为震灾
固顶百姓话题 头顶悬湖的日子:总理在安置点待了足足38
固顶百姓话题 绵竹灾区动物防疫样本:从"打狗令"到人道化
固顶枣庄新闻 山东滕州:家乡人民沉痛怀念英雄张鹏
固顶枣庄新闻 图片新闻:田陈矿研制成移动式设备存放棚
固顶国际新闻 韩国内阁全体成员提出辞职 牛肉危机如何收
固顶枣庄新闻 “张鹏是我们滕州的骄傲”
固顶枣庄新闻 枣庄警方成功解救一名被拐卖儿童
固顶枣庄新闻 滕州“三夏生产服务队”服务三夏麦收
固顶枣庄新闻 颜景安到峄城峨山镇检查“三夏”生产
固顶枣庄新闻 枣矿付煤公司创建文明生态循环发展新模式

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资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2. 本站对网民投稿拥有自主决定是否录用的权利,不录用稿件无须通知投稿人。
3. 网民向本站投稿,即表示承认本站拥有对相应稿件的使用权,且接受本站视稿件质量决定是否给予稿酬及额度的相应规定。
4.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资讯类别
关 键 字
有奖新闻线索:(0632)5116399 手机:15966719909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法律顾问:123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备05004340号]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